审计署的主要工作: (一)主管全国审计工作
(二)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制定审计规章、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 (三)向总理提出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五)按规定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署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宏观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和县级以上地方设立审计机关。
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四条和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和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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